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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 昌平区、大兴区)








天津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塘沽区、东丽区、西青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








保定市(莲池区、竞秀区)  廊坊市(安次区、广阳区,固安)








太原市(迎泽区,万柏林区,杏花岭区,小店区,尖草坪区。)








大同市(城区、南郊区、新荣区)








榆林市(榆阳区,横山区)朝阳市(双塔区、龙城区)








南京市(鼓楼区、玄武区、建邺区、秦淮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  成都市(锡山区,惠山区,新区,滨湖区,北塘区,南长区,崇安区。)








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








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原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吴江区,原吴江市)








常熟市(方塔管理区、虹桥管理区、琴湖管理区、兴福管理区、谢桥管理区、大义管理区、莫城管理区。)宿迁(宿豫区、宿城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








徐州(云龙区,鼓楼区,金山桥,泉山区,铜山区。)








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海门区,海安市。)








昆山市 (玉山镇、巴城镇、周市镇、陆家镇、花桥镇(花桥经济开发区)、张浦镇、千灯镇。)








太仓市(城厢镇、金浪镇、沙溪镇、璜泾镇、浏河镇、浏家港镇;)








镇江市 (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








张家港市(杨舍镇,塘桥镇,金港镇,锦丰镇,乐余镇,凤凰镇,南丰镇,大新镇)








扬州市(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宝应县)








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慈溪,余姚 )








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








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桐乡。)








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








金华市(金东区,义乌)








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








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








湖州市 (吴兴区,织里,南浔区)








合肥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

科安达1月6日快速回调

中学生自愿参加学校篮球赛,比赛过程被队友撞倒造成伤残,队友该担责吗?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布一相关案例。

篮球赛中被推导致受伤 要求赔偿

根据公开案情,2023年3月,15岁的丁某参加了学校举办的篮球赛。比赛中,正当丁某抢到球准备运球时,位于后方的梁某推了下丁某的背,丁某失去重心向前扑倒,造成右手受伤。在校医简单处理完后,丁某的父母将其带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右腕外伤、右侧尺桡骨骨折”。随后,丁某又前往医院进行了9次治疗。2023年7月,经鉴定,丁某的伤情为两个十级伤残。以上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8000余元。

丁某父母认为,丁某是被梁某推搡造成的十级伤残,梁某存在过错;同时学校多次组织双方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梁某父母均不配合,于是丁某将梁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梁某父母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梁某父母辩称,学校已为该篮球赛购买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另外,赛前学校也曾组织培训,告知学生比赛可能出现损伤,丁某是自愿参赛,因此依照自甘风险原则,不应由梁某赔偿。

法院审理:

自愿参加文体活动 受伤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负责

本案为监护人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伤的,受伤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本案中,篮球作为竞技性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学校在比赛前的培训中已告知了潜在风险,丁某自愿参加比赛,并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购买了人身保险,可以判断丁某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次,根据梁某父母提交的视频可知,梁某在比赛中因抢球与丁某有身体接触,丁某失去重心摔倒,而在篮球比赛中这种身体接触和对抗是不可避免的;最后,丁某主张梁某父母需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丁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梁某对发生伤害的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丁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参加文体活动时应认识到“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不幸发生”的情形。自甘风险是一种免责事由,由于文体活动参加者参加活动时,应当能认识到活动存在固有风险且自愿承受风险后果,因此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时,通常免除行为人责任,所受到的损害由受害者自行承担。该规则常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例如运动比赛、户外活动、极限运动等等。具体责任承担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活动性质、参与者的年龄、受伤原因、主观过错等。

法官提醒,运动参与者在运动前应合理预估活动风险,熟知运动规则、掌握运动技巧,运动时要佩戴好必要防护装备,集中注意力、遵守运动规则,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意外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采写:南都记者 吴灵珊

作者:夏璐 郑裕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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