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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法三章定律寅,執掌朝綱有主見,词语解析解答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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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 昌平区、大兴区)








天津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塘沽区、东丽区、西青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








保定市(莲池区、竞秀区)  廊坊市(安次区、广阳区,固安)








太原市(迎泽区,万柏林区,杏花岭区,小店区,尖草坪区。)








大同市(城区、南郊区、新荣区)








榆林市(榆阳区,横山区)朝阳市(双塔区、龙城区)








南京市(鼓楼区、玄武区、建邺区、秦淮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  成都市(锡山区,惠山区,新区,滨湖区,北塘区,南长区,崇安区。)








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








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原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吴江区,原吴江市)








常熟市(方塔管理区、虹桥管理区、琴湖管理区、兴福管理区、谢桥管理区、大义管理区、莫城管理区。)宿迁(宿豫区、宿城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








徐州(云龙区,鼓楼区,金山桥,泉山区,铜山区。)








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海门区,海安市。)








昆山市 (玉山镇、巴城镇、周市镇、陆家镇、花桥镇(花桥经济开发区)、张浦镇、千灯镇。)








太仓市(城厢镇、金浪镇、沙溪镇、璜泾镇、浏河镇、浏家港镇;)








镇江市 (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








张家港市(杨舍镇,塘桥镇,金港镇,锦丰镇,乐余镇,凤凰镇,南丰镇,大新镇)








扬州市(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宝应县)








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慈溪,余姚 )








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








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桐乡。)








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








金华市(金东区,义乌)








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








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








湖州市 (吴兴区,织里,南浔区)








合肥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

八位国货美妆高管发声,2025有哪些共识和增长机会?

近日,北京某超市门店的一名理货员反映,其所在超市以近10年间丢失大量装货用的木制托盘为由,要求全体员工分摊损失。据了解,丢失托盘总价值上千万元,每个员工至少需要承担500多元费用,引发员工不满。(1月7日《法治日报》)

超市丢东西,让员工分摊损失,是把员工当成了“背锅侠”“冤大头”,还是把员工当成了只承担责任不享受权利的特殊“股东”?超市如此操作,与一些企业要求员工分摊水电费、宽带费、物业费等日常开支的做法如出一辙,均混淆了企业与员工的责任边界,违背了经营管理伦理,加重了员工负担,侵犯了员工权益。

企业有企业的权利义务,劳动者有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二者既有一定联系,也有明显的区别。企业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有了利润,归属企业及其股东、出资人等,经营管理成本和损失也应由企业和股东、出资人承担。劳动者则需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接受合理的工作安排,并付出劳动。相应地,劳动者有获取劳动报酬以及相关保险待遇、福利待遇的权利。

诚然,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没水小河干。如果企业经营红红火火,盈利较多,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会水涨船高,如果企业经营不景气,甚至出现亏损,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就可能受限,也可能会降低。但企业与劳动者的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是一种符合经营管理规律的关系,是一种公平合理的能够被劳动者理解和接受的关系,是一种有边界的关系,不能无限扩大,不能只讲责任不讲权利,不能把企业的“损”都直接分摊到劳动者身上。

企业因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企业、股东承担,劳动者因正常的履职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也应由企业承担,劳动者只有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劳动者因过错承担部分损失赔偿责任,也不应是所有劳动者分摊损失,而是谁有错谁赔偿,谁错大谁多赔,谁错小谁少赔,谁没错谁不赔。这样才符合“过责相当”原则,才公平合理。

有的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向劳动者转嫁不合理的经营管理成本或损失,看似有了依据,实则于法不通,站不住脚。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规章制度应在内容和程序上都合法。企业让劳动者分摊经营管理成本或损失,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属于违法。如果企业在制定或者决定要求劳动者分摊经营管理成本或损失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履行民主制定程序,未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也未按要求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相关规章制度或决定在程序上也不符合法律要求。显然,这样的规章制度或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诉讼、仲裁等环节不会得到支持,如果规章制度或决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企业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劳动行政部门还可通过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让其进行纠正。

超市近10年间丢失价值上千万元的托盘,到底是超市管理不善,还是一些员工的盗窃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此,超市应在报警后根据调查结果合理划分责任。如排除员工的过错,超市就应自担损失。超市不问青红皂白,一股脑地把丢失托盘的损失分摊到员工身上,算错了“责任账”。

对于企业乱摊成本或损失的做法,劳动者不能全盘接受,也不能止于不满,而是应该联合起来,通过向企业抗议、求助工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起诉、提起劳动仲裁等途径积极维权。劳动监察部门、工会、法院、仲裁机构等应依法依事实支持劳动者的维权诉求,为劳动者撑腰,并教育引导企业增强自律意识,守住权利义务边界,规范经营管理,杜绝向劳动者乱摊派。

作者 李英锋

责任编辑 何丹 陈洁

责任校对 罗秋旭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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