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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飛起一片鸥,词语解答解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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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黄浦区、杨浦区、虹口区、闵行区、长宁区、普陀区、宝山区、静安区、松江区、嘉定区、金山区、青浦区、奉贤区)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东川区,呈贡区,晋宁区,富民区)
广州市(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
深圳市(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野区、西湖区、滨江区、余杭区)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江夏区、沌口区、蔡甸区、东西湖区、经济开发区、东湖高新区、)
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
苏州市(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吴江区)
南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浦口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
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
天津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
无锡市(梁溪区、滨湖区、惠山区、新吴区、锡山区)
合肥市(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
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长乐区)
南宁市(兴宁区、青秀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
太原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新建区)
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
极目新闻记者 刘闪
开年第一天,武汉就给购房者送来大礼。2025年1月1日0时,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官网发布《关于延长部分房地产政策期限的通知》,宣布“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给予阶段性购房优惠支持”等政策延长半年。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延长部分房地产政策期限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武房发〔2023〕8号)中第五条“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二、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房发〔2024〕1号)中第五条“推行卖旧买新交易新模式”、第八条“优化新建商品房项目审批服务”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三、将《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武住更发〔2024〕13号)中第一条“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第二条“给予阶段性购房优惠支持”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12月31日
适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的具体政策
一是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2025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武汉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按职工家庭当前可贷款额度上浮20%,同时不超出武汉市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
二是推行“卖旧买新”交易新模式
2025年6月30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2个月内出售原自有住房的家庭,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财政部门对其出售原自有住房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计税价格的1%给予补助。
三是优化新建商品房项目审批服务
2025年6月30日前,对中心城区、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投资额达到25%以上、主体结构施工形象进度达到±0,并已明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在达到规定预售形象进度前实施全额预售资金监管。
四是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2025年6月30日前,在武汉市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按家庭首套住房认定,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五是给予阶段性购房优惠支持
2025年6月30日前,在武汉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认定为家庭首套住房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全额补助优惠,认定为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50%补助优惠。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