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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黄浦区、杨浦区、虹口区、闵行区、长宁区、普陀区、宝山区、静安区、松江区、嘉定区、金山区、青浦区、奉贤区)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东川区,呈贡区,晋宁区,富民区)
广州市(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
深圳市(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野区、西湖区、滨江区、余杭区)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江夏区、沌口区、蔡甸区、东西湖区、经济开发区、东湖高新区、)
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
苏州市(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吴江区)
南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浦口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
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
天津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
无锡市(梁溪区、滨湖区、惠山区、新吴区、锡山区)
合肥市(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
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长乐区)
南宁市(兴宁区、青秀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
太原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新建区)
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
来源:金融时报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关于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利好政策加速落地。从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到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式养老事业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再到个人养老金制度从36个试点城市全面推向全国。个人养老金、商保年金、商业养老金等概念频繁被提起,这些概念有何差别?从消费者的视角而言如何配置相关产品?别着急,看下文→
Q
个人养老金、商保年金、商业养老金到底有啥区别?
A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三支柱。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则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和各类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上述三种都属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其中,个人养老金制度是一种制度安排。该制度要求开设个人养老金账户,通过额外向个人养老金账户转入资金(个人每年缴纳上限为1.2万元),在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支持该账户投资专属的个人养老产品。
商保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产品。
而商业养老金,则是商业保险年金的一类业务,是养老保险公司近几年创设的新型产品,主要为消费者提供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服务,消费者可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养老需求等自愿参与。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由此可见,个人养老金是国家推出的第三支柱的一个制度性安排,商保年金是保险行业推进第三支柱的一个产品体系,商业养老金既是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一个补充,同时又隶属于商保年金的范畴,这三者都是国家养老保险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Q
商业保险年金中包含哪些产品?这些产品有哪些差别?
A
《通知》明确将商保年金分成了五类产品:包括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各类养老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业务、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商保年金新型产品等。
其中,养老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在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由保险人按期给付养老金,这类产品和服务具有长期领取功能,能够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养老年金保险,其交费灵活、资金安全、支持长期年金领取等,可以作为基础性保障功能的养老金管理工具。
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则是两类具有较强养老属性的保险产品,两者的给付责任和保障内容有所不同——年金保险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可以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其中,养老年金保险一般在被保险人退休后开始给付保险金,每年1次以上,可以作为社保养老金的有效补充。如果被保险人在给付期前身故,保险公司通常会将已交保费赔付给家属。两全保险既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相应的生存保险金,也可以提供身故保障,有的还会附加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保障更为全面。
《通知》还提到,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对于新型产品,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相关负责人也曾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给出了方向,即鼓励保险公司加快产品转型,发展浮动收益型产品,通过“人身保障+保证利益+浮动收益”的多功能设计,提升客户全生命周期的人身保障和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
Q
有了基本养老保险,是否还需要配置商业保险年金产品?
A
需要明确的是,商业保险年金由个人自愿参与,按需选择,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从政策导向来看,商业保险年金等适合作为长期养老规划的选项,通过与其他保险产品、养老金融产品进行搭配,为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保障。
Q
如何挑选适合的商业保险年金?
A
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养老金积累的资金安排以及领取水平、期限、频率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商业保险年金。
从保险期限角度看,如果消费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大概率不会动用这笔资金,可考虑购买退休后开始领取的产品。如消费者存在一定的资金使用需求,可购买保险期限相对较短的产品。此外,商业养老金建立了锁定养老账户与持续养老账户的双账户组合,消费者可按约定在账户间合理分配资金,兼顾长期养老投资和流动性需要。
消费者要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选择适配的产品。追求安全稳健的消费者,可选择定额领取的年金保险或者两全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中,有稳健型和进取型两种投资组合,消费者可灵活配置比例。追求较高收益、能承担一定风险的消费者,可以考虑商业养老金产品。
记者:李丹琳